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林榮華
- 被告
- 邱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4,453元 1 利息 64,453元 109年7月21日 115年1月18日 (5+182/365) 4% 14,176.13元 小計 14,176.13元 合計 78,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