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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姜文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97,941元 1 利息 284,061元 115年5月22日 115年5月25日 (4/365) 14.75% 459.17元  小計       459.17元 合計        29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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