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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8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李淑雯
訴訟代理人
李赫茗律師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6,980元) 1 利息 16萬6,980元 114年6月9日 115年1月15日 (221/365) 16% 1萬6,176.47元  小計       1萬6,176.47元 合計        18萬3,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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