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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小字第2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被告
潘信良
被告
人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3,200元本息,惟查被告潘信良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被告人才企業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泰山區,本件車禍發生地為新北市三重區,上開地區均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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