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00
- 訴訟代理人
- 孫宏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 被告
- 邱炎星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
- 0號
- 0號
- 李世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 6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5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27元,及自民國115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8% 計算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