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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小字第5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王德勝
指定送達地:臺北市○○區○○里○○○00號信箱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沐風關懷協會
代 表 人 蔡晶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有被告之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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