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59號
- 原告
- 賴貞伶
- 被告
-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亨碩
- 訴訟代理人
- 徐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於訴外人燦坤中山東路店購買被告公司之洗衣機,約新臺幣17,000至18,000元左右,惟至114年3月起陸續發生筒槽撞擊外殼問題,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退貨。
㈡本件原告係主張請求被告公司將洗衣機退貨返還價金,然原告係向燦坤公司購買洗衣機,而非向被告公司購買洗衣機,買賣契約存在原告與燦坤公司之間,亦為原告所自承,是以兩造僅存在購買商品之保固契約法律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退貨並返還價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