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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小字第8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依晴

原告
廖心彤
訴訟代理人
倪睿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新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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