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1036號
- 原告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庭竣
- 訴訟代理人
- 林沛旭
- 被告
- 翁兆良
楊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以115年度湖補字第49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