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榮峯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彥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張雙華律師
- 被告
-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許仁豪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
-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3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15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5,67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3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經催告仍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採購單、出貨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本件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