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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簡字第5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依晴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玥瑾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5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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