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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趙彥強趙彥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4樓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李冠霖
被告
馬緯謙 住○○市○里區○○街00巷0弄0號4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4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5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126元,及其中新臺幣181,676元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1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貸款費用本金新臺幣181,676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1計算之遲延利息、違約金新臺幣450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貸款帳戶資訊明細、還款明細等件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上開證據資料,足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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