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 送達代收人
- 謝佳純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霖 住○○市○○區○○路000號3樓
- 被告
- 王秋雅 住○○市○○區○路○街00號3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6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20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6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