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 送達代收人
- 李冠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霖 住○○市○○區○○路000號3樓
- 被告
- 林宥彤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7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王沛潔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864元,及其中新臺幣166,464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4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及其中新臺幣133,08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195元;及其中新臺幣58,72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7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