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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依晴黃依晴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李冠霖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告
林宥彤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7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王沛潔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864元,及其中新臺幣166,464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4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及其中新臺幣133,08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195元;及其中新臺幣58,72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7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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