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被告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舒博
- 訴訟代理人
- 廖世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黃本元
- 代理人
- 黃煒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5,640元(原告所爭執被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