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興利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彥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