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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黃依晴

原告
王偉勲
被告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譔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2,4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1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萬6,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備註: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均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支付命令,聲請人(即本件原告)請求之範圍為準;利息終止日則為本件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收狀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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