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23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被告
林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8,326元 1 利息 5,110元 114年1月30日 114年11月2日 (277/365) 16% 620.48元  2 利息 25,550元 114年1月17日 114年11月2日 (290/365) 16% 3,248元  3 利息 46,000元 114年1月21日 114年11月2日 (286/365) 16% 5,767.01元  小計       9,635.49元 合計        107,96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