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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7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依晴

原告
生活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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