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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黃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1,293元 1 利息 9,773元 115年1月29日 115年2月2日 (5/365) 12.53% 16.77元  小計       16.77元 合計        11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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