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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4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吳庭竣

林沛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兆良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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