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02號
- 原告
-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王翊
- 被告
- 許氏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凱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6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4,111元 1 利息 104,111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0月28日 (36/365) 5% 513.42元 小計 513.42元 合計 104,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