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堅
訴訟代理人
王翊
被告
許氏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6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4,111元 1 利息 104,111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0月28日 (36/365) 5% 513.42元  小計       513.42元 合計        104,624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