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7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被告
- 姜文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97,941元 1 利息 284,061元 115年5月22日 115年5月25日 (4/365) 14.75% 459.17元 小計 459.17元 合計 29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