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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60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陳美琪即內湖健康管理診所
代理人
陳思如
被告
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沛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0,000元 1 利息 70,000元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11日 (11/365) 5% 105.48元  小計       105.48元 合計        70,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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