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80號
- 原告
- 李淑雯
- 訴訟代理人
- 李赫茗律師
- 被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童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6,980元) 1 利息 16萬6,980元 114年6月9日 115年1月15日 (221/365) 16% 1萬6,176.47元 小計 1萬6,176.47元 合計 18萬3,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