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84號
- 原告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為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湖補字第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為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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