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87號
- 原告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LLY LEE
- 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秀律師
- 被告
- 廖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6,0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