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凱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逸箖
蔡宏鈞即宏宇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2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