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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三一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曾佑仁
訴訟代理人
范文正
訴訟代理人
紀錦文
訴訟代理人
韓大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傑
被告
甲○○○住台北市○○區○○街三二O巷三八號二樓
訴訟代理人
黃一義
被告
汶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錦堂
訴訟代理人
許馨文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裕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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