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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年度湖補字第一二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湖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陸萬壹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佰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王本源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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