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年度湖補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湖補字第一二九號
- 原告
- 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陸萬壹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佰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