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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小調字第八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小調字第八七六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魏明煌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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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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