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小調字第八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小調字第八七六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魏明煌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