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四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四九號
- 上訴人
- 正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天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肆萬柒仟肆佰參拾柒點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