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湖簡字第九四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湖簡字第九四七號
- 聲請人
- 福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德
- 相對人
- 國泰民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韶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福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福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