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一0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一000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鐘
- 代理人
- 陳志豐
- 相對人
- 尖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進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第二欄提示日關於「90.12.06」記載,應更正為「90.02.1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