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四九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
正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天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肆萬柒仟肆佰參拾柒點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許碧惠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