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六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李慶昌 林衍滋 被 告 邑達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