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九一О號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九一О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韃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秀蓮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九一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九日下午五時0分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叁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二張支票,屆期分別提示,均遭退票,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又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二百三十二萬七千七百九十七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本於票據請求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面額(新台幣)│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 號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 ├──┼───────┼──────────┼─────┼─────┼─────┼─────┤ │ 一 │捌拾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3907 │AB0000000 │ 90.10.31 │ 90.10.31 │ ├──┼───────┼──────────┼─────┼─────┼─────┼─────┤ │ 二 │壹佰伍拾貳萬柒│同右 │同右 │AB0000000 │ 90.10.05 │ 91.01.09 │ │ │仟柒佰玖拾柒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