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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二一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二一七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周寬煌
被告
韋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被告
先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先基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劉獻璋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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