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一О一七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一О一七號
- 原告
- 加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琦
- 訴訟代理人
- 林以曜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元(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登報費用四百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