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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六五О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藍雅清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六五О號

原告
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雄
訴訟代理人
陳淑汎
被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洪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前連續委託原告測試電子零件等物,原告業已依約檢驗完成,惟被告應支付合計新台幣(下同)十八萬四千六百九十五元之檢驗費用,被告卻僅給付十萬零六百九十五元,餘款八萬四千元則遲不給付,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竟一再藉詞推託,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八萬四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帳款明細單、統一發票及催告函、報價單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八萬四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一千零三十一元(第一審裁判費九百二十四元、已付郵資一百零七元),應由被告負擔。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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