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八ОО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八ОО號
- 原告
- 克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開元
- 送達代收人
- 張嘉弘
- 被告
-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景純
- 送達代收人
- 羅子武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