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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八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八六一號

原告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盧繼張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複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呂金園
訴訟代理人
謝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反訴駁回。

反訴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王演芳,於訴訟進行中,變更公司負責人為呂金園,故應由呂金園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零九百九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十二萬一千元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乃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1、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委託原告壓製光碟片(DVD)、片名小鼠波波影集(一套十三片)各一千套即一萬三千片、七百套即九千一百片,合計一千七百套即二萬二千一百片,原告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依約壓製完成,並交予指定之宜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碟公司),原告已依約完成並交付該二筆貨物予被告。兩造約定壓製單價每片新台幣(下同)十元,全部價金二十二萬一千元。然被告竟以原告所壓製之成品中有「一片」係瑕疵品,造成宜碟公司將被告之貨款扣留,並要求原告賠償伊支付檢驗一千七百套光碟片而衍生之費用三十六萬三千元,而拒付貨款。

2、然據被告所述,該有瑕疵之光碟片係消費者林棐柔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在經銷商中區經銷商芳林公司購買小鼠波波一套中所查覺者。倘若被告所言為真,則該消費者所購買的有瑕疵之小鼠波波「一片」,顯非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之一千七百套成品內之一,故該瑕疵片並不在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範圍內。該瑕疵之光碟片乃之前原告曾以廢料片試壓製階段不慎混入,而原告自獲通知本件唯一之「一片」致生混入成品之瑕疵時起,隨即要求品管課主管嚴加監督製片流程,並將製程改變不再以廢料片試壓。

3、被告雖稱宜碟公司就原告所交付一千七百套小鼠波波有進行回收檢查,原告否認之,而縱令宜碟公司所述收回檢查為真,經檢查結果,亦未發覺原告所交付一千七百套成品有瑕疵之情事,足信原告所交付一千七百套之成品,已因改掉以廢料片試壓而不可能再有篩選疏失致有瑕疵物混入成品之缺失。被告未通知原告之情況下,所稱回收檢查如因而致生損害,與原告交付系爭一千七百套產品間,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而原告於接獲被告通知時,原告公司管理部副理已多次向被告口頭道歉及說明,是原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十八日壓片)、同年八月十四日所交貨合計一千七百套產品,根本無再為檢驗之必要。再者,兩造間為承攬契約,承攬之工作(物)縱有瑕疵存在,依法應由定作人(即被告)通知承攬人(即原告)先行修補,倘承攬人無端拒絕修補者,定作人始得據以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故原告所承攬之系爭壓製光碟片(僅一片,但非前開二批貨中之一片)固有瑕疵存在,但被告竟在未通知原告出面修補之情形下,遽將二批光碟片計一千七百套任由第三人宜碟公司重新收回檢測(原告否認曾有收回檢測之事實),此舉顯與法律規定不符,被告既未先行請求瑕疵修補,且原告亦從未表示拒絕修補之情形下,遽以主張受有損害三十六萬三千元等云,所為主張抵銷貨款之請求,於法不合。

4、況且,自被告通知而原告發現前開「一片」瑕疵品,原告告以嗣後不再用廢片試壓後,被告從未通知原告擬收回成品檢驗之情事,宜碟公司曾有將配送於外之一千七百套收回檢驗等情,乃被告臨訟杜撰。依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答辯狀」所載:宜碟公司就應付予被告之貨款二十四萬三千一百元扣留,並向被告要求賠償因原告疏失而衍生之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合計三十六萬三千元,再依被告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陳報狀」列舉宜碟公司向被告請求之項目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共計五十八萬二千一百元,觀諸被告前揭先、後所述「宜碟公司」向伊請求之費用,無論數量、金額前後竟完全不同,適足反證被告所述宜碟公司有收回檢查一事,當屬臨訟刻意編造之詞。況宜碟公司至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即已知DVD光碟片可能有瑕疵,如是,原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送至之一千套,焉可能再予包裝配送,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又送至之七百套,亦然。被告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陳報狀檢附之「宜碟公司函」,所為全部一千七百套(二萬二千一百片)之回收、拆包裝、檢驗、再包裝及配送費用支出,自屬虛假。如確有之,亦屬可歸於宜碟公司之故意或過失以致,被告以之為拒絕原告之本件請求,顯無理由。

5、至於被告或宜碟公司因系爭有瑕疵之一片光碟片而遭受損害一事,原告已向被告及宜碟公司表示萬分歉意,並立即改變光碟片壓製作業流程並購入光碟片檢驗機,以杜絕再有類似之情況發生,同時亦表示小鼠波波第十一集計一千片不予收取任何費用,聊資補償被告及宜碟公司所受損害,核原告前開所為,堪信已盡相當之損失補償及善意回應。然縱係如此,被告依約依法亦不得無理拒絕給付全部貨款,甚而事後辯稱有全面回收檢查光碟片一事,但臨訟迄今被告始終無法提出確有回收檢驗一千七百套光碟片之「證據」,所稱盡係口頭泛泛之詞,焉能採信?而證人陳虹如之證詞,更係前後充滿矛盾,且與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俱有違背,完全不可採信。

6、本件原告所受託代為壓製之一千七百套DVD產品,並無瑕疵,已如前述,設若「之前」所生產交付之產品中曾有「一片」瑕疵品,被告亦僅得就該「一片」之瑕疵品解除契約,而請求返還該「一片」之價金十元,或請求減少該「一片」瑕疵品相當之價額即十元而已。

7、綜上,原告本於委託壓製之契約,依約交付成品,並經被告受領無誤,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原告二十二萬一千元,依法並無不合。爰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十二萬一千元,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1、被告曾於九十二年四月、六月、七月、八月間委託原告壓製系爭光碟節目小鼠波波共計三千七百套(每套為十三片),該批節目係宜碟公司接受青林國際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林公司)委託製壓而轉單予被告,再委託原告壓製。期間原告所交付之光碟中有一片(小鼠波波第十一集)因原告疏失而將一片色情片混於其所交付之光碟中,消費者於六月三十日購得系爭節目,而於七月十八日發現所購得之節目中第十一集內容為色情片,隨即向購買單位反應。雖青林公司業已與該消費者達成和解,惟青林公司就該事件向宜碟公司反應亦無法得到保證在原告已交付光碟不會再有色情片夾雜於其中,故青林公司為維護其商譽而要求宜碟公司須檢驗其所交付之光碟,以免再有相同情形發生。由於自光碟之外觀並無法辨識其內容是否為良品亦或色情片,且在實務及時效上亦無法派員至各經銷點逐一作檢驗,故回收檢驗之作為,乃為當時保護業者及消費者之必要手段。因此,青林公司將系爭節目由市○○○路全數回收檢驗,再予重新包裝、上架販售,並將應付予宜碟公司之貨款止付,另就上述原因而生之成本及商業損失向宜碟公司求償,期間被告亦就上開情形向原告反應,並要求原告出面解決因原告的疏失而產生之一切爭端,惟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提出解決方案亦不為原告所接受,故被告拒絕給付系爭貨款實因原告之故。

2、現原告遲遲未出面解決上述爭端,而致委託被告壓片客戶「宜碟公司」就應付予被告之貨款二十四萬三千一百元整(每片十一元,共有二萬二千一百片)扣留,並向被告要求賠償因原告疏失而衍生之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共計三十六萬三千元。

3、原告雖稱其已於七月十八日接獲被告通知而改掉以廢料片試壓及印刷之流程,惟在七月十八日當日原告已將被告追加之一千套成品送至宜碟公司,原告如何在事前即能得知有此「一片瑕疵品」之存在?而能預知被告會告知此事而作修改?故原告所稱七月十八日及八月四日所交付之光碟沒有檢驗之必要,實為卸責之詞。且該批光碟須回收檢驗與原告交付之瑕疵光碟片間有其因果關係存在。而原告所壓製之瑕疵光碟因業已售出且已造成消費糾紛,經青林公司與購得該光碟之消費者達成和解。所以系爭光碟之瑕疵係屬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中不能修補之狀況,依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所以原告對於因疏失而造成之損害須負賠償責任,乃於法有據。而就本件至今因原告之疏失已致相關公司產生之損害計:(1)被告部分:對宜碟公司之貨款二十四萬三千一百元整,無法收回。(2)宜碟部分:對青林公司之貨款計有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一元整,賠予「青林公司」。(3)青林部分:對消費者所購買之節目不予收費,並另贈相關叢書一套,價值約二萬餘元作為和解之用。(4)被告與宜碟公司間尚有三十六萬三千元整之回收檢驗費,尚待支出。故被告主張以該瑕疵光碟片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三十六萬三千元與此貨款抵銷後,原告尚應給付原告十四萬二千元。

二、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

1、原告即反訴被告於九十二年間連續受有被告即反訴原告委託壓製波隆那國際書展金獎圖書小鼠波波套集(一套十三片單元)DVD光碟之代工,於同年六月間經被告之上手公司宜碟公司告知,芳林中區之經銷點發生消費者購買之由原告即反訴被告承製波隆那國際書展金獎圖書小鼠波波套集DVD光碟中第十一集單元,出現妨害風化之色情內容,並造成經銷點與消費者消費糾紛,上手之宜碟公司遂向被告即反訴原告提出善後及瑕疵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經被告即反訴原告告知原告即反訴被告本瑕疵妨害風化內容事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檢視該瑕疵DVD光碟識別碼確為其所承製,兩造經多次協調該妨害風化光碟內容事件之處理,因未有誠意而無結果,被告即反訴原告迫於無奈暫停核發原告即反訴被告七月之承製費二十二萬一千元,並告知原告即反訴被告等待該應歸責原告妨害風化光碟內容事件處理善後計算出費用,再與七月之承製費一起釐清結算。

2、為免羅致妨害風化之刑事罪責,避免再造成消費糾紛及商譽損害再擴大,乃對於市場上及倉儲內由原告承製之波隆那國際書展金獎圖書小鼠波波套集回收檢驗,經結算其回收檢驗費為三十六萬三千元(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光碟之瑕疵係屬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中不能修補,且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接獲通知有上開消費糾紛時,即已告知原告即反訴被告並請其解決。而因該瑕疵品之故,除被告已提出之前開回收檢驗費用外,相關公司業已支付已有:(1)青林公司賠予消費者一套小鼠波波光碟及套裝叢書一套,市價約二萬多元。(2)宜碟公司就七百套小鼠波波光碟不向青林公司收取金額為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一元。(3)被告公司就

七、八月之貨款無法向宜碟公司收取金額為二十多萬元。然原告即反訴被告竟於被告即反訴原告忙處理善後期間,提起給付七月承製小鼠波波DVD光碟給價金訴訟。惟原告即反訴被告因該瑕疵片應賠償被告即反訴原告三十六萬三千元,被告即反訴原告主張以該筆請求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貨款請求權抵銷後,原告即反訴被告尚應給付被告即反訴原告十四萬二千元之賠償金等語。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十四萬二千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反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1、兩造間乃承攬契約關係,承攬之工作(物)縱有瑕疵存在,依法應由定作人(即反訴原告)通知承攬人(即反訴被告)先行修補,倘承攬人無端拒絕修補者,定作人始得據以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若然,反訴被告所承攬之系爭壓製光碟片(僅一片,但非前開二批貨中之一片)固有瑕疵存在,但反訴原告竟在未通知反訴被告出面修補之情形下(若有,請反訴原告舉證,但訴訟迄今反訴原告並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遽將二批光碟片計一千七百套任由第三人宜碟公司重新收回檢測(反訴被告否認曾有檢測之事實),此舉顯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反訴原告既未先行請求瑕疵修補,且反訴原告亦從未表示拒絕修補之情形下,遽以主張受有損害三十六萬三千元等云,所為請求,於法不合。

3、假設反訴原告所稱宜碟公司有全面收回一千七百套光碟片檢查為真(對此反訴被告否認之),但經檢查結果,亦未再發現反訴被告所交付一千七百套成品內有任何瑕疵之情事,足信反訴被告所交付一千七百套之成品,已因改掉以廢料片試壓而不可能再有篩選疏失致有瑕疵物混入成品之缺失。前情,反訴被告於接獲反訴原告通知之時,反訴被告公司管理部副理已多次向反訴原告口頭道歉及說明,是反訴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同年八月四日所交貨合計一千七百套產品,根本無再為檢驗之必要。更何況自反訴被告受通知發現有前開「一片」瑕疵品,反訴被告隨即改進作業流程並告以嗣後不再用廢片試壓,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及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所製作完成之「成品」內不可能再有混入試壓片之瑕疵,但反訴原告從未通知反訴被告,關於宜碟公司曾收回成品檢驗之情事(如有,請反訴原告舉證),竟在兩造興訟「後」始稱:宜碟公司曾有將配送於外之一千七百套收回檢驗並因之致生損害等云,凡此均屬臨訟杜撰編造之詞,委不足採。

4、綜上所述,反訴被告固不否認所承製之光碟片其中一片有瑕疵(該片並非在系爭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及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製作二批光碟片內),但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反訴原告應先行通知反訴被告出面修補瑕疵,若反訴被告拒絕者,反訴原告始得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詎料,反訴原告竟違反上開規定遽將系爭一千七百套光碟片任由訴外人宜碟公司回收檢驗(反訴被告否認之),此舉顯然與法不合,縱若反訴原告因之而有衍生費用或損害(反訴被告否認之),亦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所致,且與系爭一千七百套光碟片亦無相當因果關係(依反訴原告自承並未再檢驗出有任何一片有瑕疵),反訴被告自無庸負賠償之責,反訴原告所為請求,顯非有理。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委託原告壓製光碟片(DVD)、片名小鼠波波影集(一套十三片)各一千套即一萬三千片、七百套即九千一百片,合計一千七百套即二萬二千一百片,原告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依約壓製完成,並交予指定之宜碟公司,兩造約定壓製單價每片十元,全部價金二十二萬一千元,有原告提出之委託製作書、廠商訂購單、宜碟公司簽收單各二件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應堪信為真正。

(二)訴外人即消費者林棐柔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在經銷商中區經銷商芳林公司購買小鼠波波一套,其中一片光碟片內容乃色情光碟片,該瑕疵片乃因被告因試壓製及印刷時,暫以廢料片試壓製及印刷,篩選包裝時檢查疏誤所造成。

(三)消費者林棐柔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發現後向芳林公司反應,於同日青林公司通知宜碟公司,宜碟公司並於當日通知被告,被告並於當日通知原告有該瑕疵片之情形。

(四)青林公司業與消費者林棐柔達成和解,不予收費並賠償其小鼠波波及套裝叢書一套約二萬多元。

(五)因此瑕疵片之故,宜碟公司與青林公司達成和解,就七百套小鼠波波光碟片不向青林公司收取貨款,金額為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一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爭執之處,應在於(一)系爭一千七百套小鼠波波光碟有無檢驗回收之必要?(二)青林公司或宜碟公司就系爭一千七百套小鼠波波光碟是否有進行回收檢查?(三)原告就系爭瑕疵片是否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如認原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之金額為多少?

(一)據原告聲請傳訊證人即原告公司業務副理邱舜嘉到庭證稱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五點時,被告公司有跟其反應小鼠波波滲入一片色情光碟,因無實體,無法確定滲雜的情況如何及判斷滲雜之原因,故其並未回覆被告公司為何會產生此狀況,當天亦無更改壓製過程。而七月十八日當日亦有一批貨要送至宜碟公司。一星期後其至被告公司查看瑕疵片,約於七月底告知被告及宜碟公司產生瑕疵的原因是因為要試印小鼠波波的封面,拿非小鼠波波內容的光碟片去試印才會滲雜到等語綦詳,故原告並未於七月十八日當日更改其壓製流程。而由原告所提出之簽收單觀之,其分別於七月十八日、八月四日送小鼠波波一千套、七百套至宜碟公司。再由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簽收單觀之,其上有「張世偉7/19」之簽署,而證人即宜碟公司業務經理陳虹如亦到庭證稱「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簽收的人是倉庫的人,後來我們有跟倉庫確認可能是七月十八日貨到,內部再作正式的簽收。從簽收單看來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貨應該還在倉庫」「每次交的貨都是一疊疊的裸片,沒有包裝的,包裝是物流中心負責包的」「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幾日青林有去物流中心就七月十八日的貨抽驗,抽驗沒問題,所以排除是母片出問題,就包裝了。因為小鼠波波的銷路很好,所以青林公司希望趕快出貨」等語綦詳。為免七月十八日、八月四日交貨之一千三百套小鼠波波亦摻雜色情內容,而有害於消費者權益及青林公司之商譽,在未確定瑕疵片原因之前,固有加以檢驗之必要,然青林公司、宜碟公司及被告公司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已知該瑕疵片之存在,且七月十九日一千套小鼠波波光碟尚在倉庫內,原告所交付者亦為未包裝之裸片,故其在未包裝前將裸片予以檢查即足以達其維護商譽及保護消費者之目的,以避免損害之擴大。惟青林公司為求銷售業績,逕自包裝、出貨後,嗣再主張有回收物流費、拆包裝費、包裝費、配送物流費等部分之支出,縱認此支出為真正,該部分之費用亦非必要,應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主張宜碟公司確實有將系爭一千三百套小鼠波波回收檢查之事實,既為原告所否認,故應由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陳虹如到庭證稱「由物流中心處理回收、拆封、檢查的問題,其還沒有支付款項」「回收檢查費用物流中心只是用估的,實際費用要等到原告願意付多少,我們再跟物流中心結算」云云,然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法提供任何物流中心所出具之估價單以證明物流中心確實有回收檢查之事實。況據證人陳虹如所述,青林公司係因小鼠波波銷路很好,所以在排除是母片出問題後,即包裝出貨,則青林公司在瑕疵片造成原因未明之時,為求銷售業績,仍甘冒風險予以包裝出貨,於七月底原告已查明原因後,反而予以回收檢查,實有矛盾而不符常情。且物流中心若確實有回收檢查而已有費用之支出,焉有視原告願意付多少再與物流中心結算之理?又依被告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答辯狀」所載:宜碟公司就應付予被告之貨款二十四萬三千一百元扣留,並向被告要求賠償因原告疏失而衍生之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合計三十六萬三千元,而依被告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陳報狀」所附宜碟公司函,列舉宜碟公司向被告請求之項目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共計五十八萬二千一百元,其先、後所述「宜碟公司」向其請求之費用,無論數量、金額前後完全不同,而物流中心是何時進行回收檢查,證人陳虹如亦無法敘明。況證人陳虹如乃宜碟公司之業務經理,宜碟公司所向被告公司求償之內容即以回收檢查費用為據,是其所言之證言難免有偏頗宜碟公司及被告公司之虞,尚難憑採。是難認被告主張宜碟公司有就系爭一千三百套小鼠波波光碟回收檢查等情為真正。

(三)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四條、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公司將摻雜色情內容之光碟片混入小鼠波波光碟中,而該瑕疵之光碟片已出售予消費者,是該瑕疵已無法補正,依前開規定,被告除得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不爭執青林公司以市價二萬多元之小鼠波波光碟片一套及套裝叢書一套賠償與消費者,是就系爭瑕疵光碟片對消費者所造成之損害,以二萬元計算應為適當。而宜碟公司雖同意就七百套小鼠波波光碟片不向青林公司收取貨款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一元,然青林公司實際所賠償消費者部分僅有二萬元,就超過二萬元部分之金額,是否為填補損害之必要費用,被告並未能舉證證明之。而宜碟公司可能基於避免流失客戶等商業上考量,而同意減收超過實際損害之貨款,該部分難認為填補損害所必要。是因該瑕疵片所生之損害以二萬元計算,應為合理。而宜碟公司已向被告索賠,被告自承其已同意給付,是被告亦因此瑕疵片負有二萬元之損害賠償債務,故被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二萬元之損害賠償。

(五)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時,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告之貨款請求權抵銷,自屬有據,互為抵銷之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二十萬一千元。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二十萬一千元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十四萬二千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項第一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且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免予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回收物流費  NT$150         1,000套   NT$150,000
拆包裝費    NT$0.5        13,000片   NT$  6,500
檢驗費用    NT$1000/日薪   5人10天   NT$ 50,000
包裝費      NT$0.5        13,000片   NT$  6,500
配送物流費  NT$150         1,000套   NT$150,000
(註:八月四日交貨之七百套因尚未包裝出貨,故僅計檢驗費用。)
右合計NT$363,000
附表二
回收物流費  NT$150         1,700套   NT$255,000
拆包裝費    NT$0.5        22,100片   NT$ 11,050
檢驗費用    NT$1000/日薪   5人10天   NT$ 50,000
包裝費      NT$0.5        22,100片   NT$ 11,050
配送物流費  NT$150         1,700套   NT$255,000
右合計NT$5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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