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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五四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五四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靖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 官 許碧惠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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