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簡聲字第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林基源、陳清水
-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聲字第三0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相 對 人 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二0 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韓毓寧 附表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四千四百零二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百四十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 │ 四十五元│ │ │聲請費 │ │ │ ├────────┼───────────┼─────────────┤ │第一審登報費 │ 四百元│ │ ├────────┼───────────┼─────────────┤ │合 計 │ 五千一百八十七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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