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簡聲字第三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聲字第三0號
- 聲請人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源
- 相對人
- 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水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二0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四千四百零二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百四十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 │ 四十五元│ │ │聲請費 │ │ │ ├────────┼───────────┼─────────────┤ │第一審登報費 │ 四百元│ │ ├────────┼───────────┼─────────────┤ │合 計 │ 五千一百八十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