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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簡聲字第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陳清水

  •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聲字第三0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相 對 人 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右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二0 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韓毓寧 附表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四千四百零二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百四十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 │  四十五元│             │ │聲請費 │ │ │ ├────────┼───────────┼─────────────┤ │第一審登報費 │  四百元│             │ ├────────┼───────────┼─────────────┤ │合    計  │  五千一百八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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