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陳燦鴻
- 原告群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群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鴻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牌照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 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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