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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
    陳燦鴻

  • 原告
    群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群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鴻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牌照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 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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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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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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