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勞調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藍雅清

  • 當事人
    聚雲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勞調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聚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芳中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有關訴訟管轄 法院之規定,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路○段三八之一號十六樓,有其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要屬違誤。爰依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勞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