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一一二二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一一二二號
- 原告
- 甲○○○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趙偉民
- 訴訟代理人
- 曾滿霞
- 被告
- 理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宣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甲○○○中心園區大廈之管理維護,而由園區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組織成立,並依法申請台北縣政府備查在案,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應有當事人能力。被告係坐落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之三房屋之承租人,為甲○○○中心園區之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負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之義務。故被告應依前揭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通過之甲○○○中心管理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繳納管理費用,依上開組織章程規定之管理經費收繳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被告應依管理委員會訂定標準繳納管理費用,即管理費部份已進駐每坪新台幣(下同)六十五元、未進駐每坪四十元,公共水電費已進駐每坪五十元、未進駐每坪三十元,維保費部份為每坪十八元,被告承租之前開房屋,積欠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管理費三萬四千四百二十五元、公共水電費二萬六千四百八十元、維保費一萬二千一百零五元及加班空調費二百元,共計七萬三千二百十元,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前述組織章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三千二百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甲○○○中心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甲○○○中心管理組織章程、管理經費收繳管理辦法、收費標準公告、被告積欠公共基金計算一覽表、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亦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所屬園區管理組織章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三千二百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一千元(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