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謝碧容、郭俊男
- 當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閤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容 訴訟代理人 蔡奇穎 被 告 閤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男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簡易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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