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勞調字第一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勞調字第一九號
- 聲請人
- 聚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芳中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路○段三八之一號十六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要屬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