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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九三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九三四號

原告
美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送達代收人
周仕傑律師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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